本文转自【CCTV今日说法】;
“ 他只是改变了生命发展的环境
他是在试管
但他其实已经是个生命了
只是没有在妈妈的母体里边”
丈夫工亡,试管婴儿手术遇变数
河南省三门峡市,韩小文(化名)和丈夫刘志勇(化名)婚后五年未能生育,决定做试管婴儿手术。
2020年4月,小两口来到河南省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出示了自己的结婚证、无子女证明等文件,经医院审核通过后,两人与医院正式签订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及一系列文件。
2020年6月12日,韩小文穿刺取卵成功,很快胚胎也培育成功,“体外受精”的关键第一步完成。但因频繁用药促排卵,韩小文产生腹水并伴有炎症,医生建议他们先将胚胎进行冷冻,等炎症和腹水问题消除后,再做胚胎复苏移植手术。于是,夫妻二人与医院签订协议,将胚胎冷冻在液氮罐里,等待韩小文身体康复后再移植入母体。
天有不测风云,胚胎移植手术还未进行,刘志勇就在工作中不幸身亡。经历了丧夫之痛后,韩小文调整好心态,身体的疾病也基本康复,她在公婆的陪伴下再次走进医院打算做胚胎移植手术。然而医院此时却告知她,个人档案里每一项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由于丈夫去世没法继续签字,试管婴儿无法移植。
历经二审,继续接受胚胎移植手术
几番沟通无果后,2020年8月7日,韩小文将河南省洛阳市妇幼保健院起诉到了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面对韩小文的诉讼请求,河南省洛阳市妇幼保健院拿出了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表示该文件明确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丈夫刘志勇去世后,韩小文变成了“单身妇女”,不再符合相关规定,医院如果再给她做手术,则属于违规。
韩小文认为,医院不能机械理解条文的字面意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提到的“单身妇女”指的是未婚女性,而自己当时是已婚,现在属于丧偶,也不属于条文所指的情况。
对此医院表示,不论如何界定韩小文的状态,其丈夫无法签字已成事实,而手术必须满足知情同意原则,医院在未获得男方签名的情况下不能实施手术。
2020年10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河南省洛阳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韩小文施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判决后,河南省洛阳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考虑到生育权益是妇女的一项权利,作为人格权应该得到尊重,2020年12月26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诉之后,韩小文接受了胚胎移植术。2021年11月10日,儿子小壮壮(化名)来到这个世界。
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引争议
刘志勇工伤去世后,所在企业协助家属领取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共计124万余元。四家渉事公司也就事故责任,向韩小文及其公婆支付了30万余元的侵权赔偿款。
随着小壮壮的出生,韩小文认为,小壮壮也应该获得赔偿,因此向渉事四家公司讨要抚养费。双方协商无果后,韩小文以小壮壮的名义提起诉讼。受理法院认为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无明确法律依据,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管辖。
2022年7月5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由于案件触及立法空白,对法院审理也是一次考验。
韩小文认为,《民法典》第十六条保护了胎儿,也就是民间俗称的遗腹子的民事权利,小壮壮虽然是试管婴儿,但是等同于遗腹子,他的民事权利理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四家公司的侵权,导致他无法再获得父亲的抚养,因此公司方也应对小壮壮进行赔偿。
公司方认为,第一,父亲刘志勇去世时,小壮壮还是未解冻的胚胎状态,应属于“物”而非认定为“人”,不具有民事权利;第二,渉事公司已经依法对刘志勇家人进行了赔偿,小壮壮再次主张侵权赔偿款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第三,如果法院本次支持了小壮壮的请求,恐将带来道德风险,因为目前还有几枚胚胎冷冻在液氮罐中,韩小文未来仍有生育的可能,可能还会继续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针对冷冻胚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来索赔抚养费这一争议焦点,合议庭认为,小壮壮已经出生,具有了民事权利,按照《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当时处于冷冻胚胎的小壮壮应被视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重复诉讼问题,合议庭认为,刘志勇工亡时小壮壮尚未出生,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其应保有诉权,他出生后有权单独提起抚养费赔偿请求。而公司方所担心的道德风险,合议庭充分考虑后认为,小壮壮的抚养费算下来并不多,比起单身母亲在抚养过程中需付出的金钱、精力和汗水,被告的赔偿数额只是一小部分,所以这种道德风险并不存在。
2023年4月18日,合议庭综合全案调查后认为,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小壮壮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刘志勇具有父子关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权利救济,准予小壮壮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小壮壮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5万余元。
普法时间
Q1:河南省洛阳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帮助韩小文一家人迎来了新生命的诞生,您怎么看待这个判决结果呢?
A1: 本判决中,法院推定丈夫和妻子都希望这个孩子生下来,从这个角度来说,显然也是更多地考量了母亲的生育权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典型案例也可以看出来,这类丧偶女性提出的人工辅助生殖要求,和社会上热议的单身女性要求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前者而言,实际还是应该尊重这位女性,包括她去世的配偶生前的意愿,推定同意继续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而对于单身女性的人工辅助生殖要求,要日后等待法院或者立法机关作出相应的裁定。
Q2:很多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发生的,您觉得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呢?
A2: 实际目前在临床上,很多的预嘱制度没有建立。预嘱是在事先作出一个医学指示,实际是一种附条件的意思表示,比如我出现了人身伤亡的意外,那我冻在医院的冷冻胚胎如何处置?如果我去世了,我同不同意继续生育这个孩子?这种事情都可以作出事先的设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应该呼吁,人工辅助生殖相关的领域,今后应该通过医学预嘱的方式,提前征求做辅助生殖的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本案中,我们只能用法律去推定丈夫同意,但实际到底他真实的想法是什么无从而知,因为一旦他去世后,他的家庭将变成一个单亲家庭,他是否还愿意继续让这个孩子出生,实际是两可的。我们虽然在本案推定了丈夫也是同意的,但实际不如让丈夫在事先自己作出决定更好。
Q1:三门峡中院将冷冻胚胎视为胎儿,支持了小壮壮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结果您怎么看?
A1:通过辅助生殖,壮壮是一个正常的孩子,那么这种情况下,他是一个享有完全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这时,法院实际上是创造性地把他的权利主张时间点提前回溯到处于胚胎状态的时候,应该说这样一个扩张是符合《民法典》第十六条本身的立法目的。这样的判决,确实还是有创造性的,对未来关于体外人体胚胎的一些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引价值。
Q2:以小壮壮的名义提起诉讼是否会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以及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兼得的问题,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这个您怎么看呢?
A2:
法院的认定是准确的,因为这两个诉讼权利人主体是不一样的,前边权利人是他的母亲和他的爷爷奶奶,在他出生之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个时候权利人是小壮壮自己,他是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这是两个不同的诉讼,它并不存在重复的问题。
那第二个复杂的问题在于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责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它有社会保障的性质,但是侵权赔偿显然不一样,它是为了追究侵权人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认为小壮壮作为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这是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的。
Q3: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发展过程当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您觉得未来的法律应该如何规定呢?
A3: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从诞生到现在,时间不到半个世纪,发展非常快,《民法典》没有设想过辅助生殖这样一个场景。从未来的司法实践需要来看,比较理想的一个方法是,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于冷冻胚胎,以及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内容作出规定。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以单行法的形式作出全面和系统的规定,这是比较理想的,也符合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政策目标。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胚胎的权利》(上)(下)
记者 | 关宏怡 李鹏 鄢琳